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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處理中,公司提交了2019年6月經過民主程序修訂的規章制度。該規章制度通過后已在公司內張貼公布,公布行為經過公證。
規章制度規定,員工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被處以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刑事拘留、強制戒毒等強制措施的;員工連續曠工3天以上(含3天)的,或累計曠工6天以上(含6天)的,都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無須給予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而孫某認為,自己被拘留時已經履行了請假手續,并未違紀,公司不予準假是錯誤的。而且,公司關于“員工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被處以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刑事拘留、強制戒毒等強制措施的可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不合法不合理,因此公司規章制度無效。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應屬違法。
爭議焦點:
勞動者因被行政拘留而請假,用人單位不予準假并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駁回了孫某的請求。
案例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本案中,孫某因打架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13日,公司依據規章制度的規定,認為孫某因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構成嚴重違紀,故對其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無不妥。
理由如下:
第一:
本案中孫某對其因打架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事實并無異議,僅認為公司制度規定中關于員工被拘留,公司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合理,就否定了規章制度相關規定的全部效力,這是錯誤的。
員工在被刑事拘留期間只是犯罪嫌疑人,并未被認定違法或定罪,以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確不妥。但員工被行政拘留的,其違法行為已經確定,公司認定其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并無不當。就孫某的違法行為及其被公安機關處以13日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而言,確屬較為嚴重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公司將孫某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是合理的。
第二:
孫某的未出勤事實不能簡單理解為因行政拘留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未能履行勞動義務,即不能完全歸因為客觀原因。孫某存在打架行為的主觀故意,并明知自己可能被公安機關抓獲而導致無法出勤,卻放任這一結果發生。
因此,孫某并非由于正當事由而無法出勤,其因違法行為被限制人身自由,也并非可以請假的正當事由,公司不予準假,并結合規章制度,認定孫某違紀,是正當的。
根據上述分析,結合公司規章制度,孫某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妥。
內容來源:中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
內容編輯:深圳人社
來源:深圳人社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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